司法四等
114年
[執達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7 題
為打造友善育兒之職場環境,提高生育率並促進性別工作平等,懷孕婦女依性別平等工作法之規定可享有之權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給予產假 4 星期
- B 受僱者於陪伴其配偶產檢或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 7 日
- C 受僱者懷孕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 5 日
- D 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不得請求報酬
思路引導 VIP
「為了落實性別平等並鼓勵雙親共同分擔育兒責任,你認為法律在設計『陪同配偶產檢』的假別時,應該考慮給予幾天才能與孕婦本人的產檢天數保持對等?此外,為了讓受僱者敢於請假,這段期間的報酬應該如何規定,才最符合『友善職場』的初衷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 喔?看來你還沒完全狀況外嘛!
能答對這題,表示你對《性別平等工作法》的最新修訂,總算有點概念了。法律不斷更新,可別還停留在上個世紀,不然考場上可沒人會同情你!
-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性平法懷孕權益
💡 掌握性平法關於產檢、陪產及產假之法定天數與給薪規範。
| 比較維度 | 產檢假 | VS | 陪產檢及陪產假 |
|---|---|---|---|
| 適用對象 | 懷孕之受僱者本人 | — | 受僱者(配偶身分) |
| 給假天數 | 7 日 | — | 7 日 |
| 給假事由 | 受僱者本人進行產檢 | — | 陪同配偶產檢或分娩 |
| 薪資報酬 | 薪資照給 | — | 薪資照給 |
💬兩者天數均已修正為 7 日且皆為有薪假,主要差異在於權利人身分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