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5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 題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司法院大法官之選任方法為何?
- A 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 B 由總統提名,經行政院同意任命之
- C 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
- D 由總統直接任命之
思路引導 VIP
在權力分立的民主國家中,如果讓最高首長獨自決定掌握司法審判權的人選,可能會產生什麼風險?為了防止權力過於集中,通常會安排哪一個代表「民意」的機關來進行審核與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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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憲法觀念非常紮實!
-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對了!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規定,司法院大法官(含正、副院長)之選任,是由總統提名,並經由代表民意的立法院同意後任命。這種設計體現了「權力分立與制衡」的精神,確保司法體系的權威性與超然地位。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Easy。這屬於憲法科目的基本常識題,旨在確認學生是否掌握重要公職人員的任命程序,是考試中必須穩穩拿分的基礎題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