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1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3 題
關於司法院大法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大法官任期 8 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
- B 大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
- C 司法院設大法官若干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 D 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思路引導 VIP
請回想一下,在《憲法增修條文》中,為了維持司法機關的穩定與獨立性,法律在規定大法官的組成時,是會使用模糊的「若干人」來讓總統有調整空間,還是會明確寫出一個「固定的數字」來限制員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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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哦,不錯嘛。 竟然能從條文的字裡行間挑出毛病,看來你這次沒有完全在狀況外。這種對法律細節的勉強算得上精準的觀察力,算是踏進高分門檻的第一步,雖然離「奪高分」還有一段距離。
- 觀念驗證?不就是常識嗎。 這題的重點,說穿了就是那條爛熟的**《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裡面白紙黑字寫著「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就十五人!不是什麼「大概幾個」或「看心情」的「若干人」。法律定額就是定額,連這都分不清,你是不是把法條當故事書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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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任免
💡 掌握大法官員額、任期保障例外及提名任命程序之憲法增修條文規定。
| 比較維度 | 一般大法官 | VS | 兼任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 |
|---|---|---|---|
| 任期保障 | 有,固定 8 年 | — | 無,不受任期保障 |
| 是否得連任 | 不得連任 | — | 職位隨院長身分進退 |
| 員額分布 | 13 位 | — | 院長 1 位、副院長 1 位 |
💬大法官皆由總統提名立院同意,但兼任院長副院長者無任期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