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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1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3 題

關於司法院大法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大法官任期 8 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
  • B 大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
  • C 司法院設大法官若干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 D 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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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回想一下,在《憲法增修條文》中,為了維持司法機關的穩定與獨立性,法律在規定大法官的組成時,是會使用模糊的「若干人」來讓總統有調整空間,還是會明確寫出一個「固定的數字」來限制員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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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哦,不錯嘛。 竟然能從條文的字裡行間挑出毛病,看來你這次沒有完全在狀況外。這種對法律細節的勉強算得上精準的觀察力,算是踏進高分門檻的第一步,雖然離「奪高分」還有一段距離。
  2. 觀念驗證?不就是常識嗎。 這題的重點,說穿了就是那條爛熟的《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裡面白紙黑字寫著「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就十五人!不是什麼「大概幾個」或「看心情」的「若干人」。法律定額就是定額,連這都分不清,你是不是把法條當故事書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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