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11年
[執行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3 題
關於司法院大法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大法官任期 8 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
- B 大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
- C 司法院設大法官若干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 D 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回想:當一個國家的最高司法機關(如司法院)在行使釋憲職權時,為了確保表決的權威性與固定性,憲法對於這個機關的「成員總人數」,通常會採取『模糊的概括描述』還是『明確的定額規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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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恭喜你,居然答對了。看來你偶爾還是會用一下腦子。
- 說實話:能在那些看似複雜的法律字句裡,找到「若干人」這種低級錯誤,算你有點本事。這證明你對《憲法增修條文》的了解,勉強超過了鸚鵡學舌的境界,至少知道條文得精確。這點,對法律人來說,本該是基本常識。
- 驗證常識: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1 項,大法官的數量就十五人,不是什麼「若干人」,這不是在寫菜單。憲法條文要求的是一是一、二是二,不是讓你自由發揮。選項 (A)、(B)、(D) 那些正確的內容,我相信你應該不至於錯,除非你連條文都沒看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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