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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5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4 題

關於司法院掌理之事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掌理民事訴訟、刑事訴訟、行政訴訟之審判
  • B 掌理公務員之懲戒;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令
  • C 審理正、副總統罷免案
  • D 制定法院審理規則、司法行政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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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民主憲政體制中,如果要把由全體國民選出的『國家最高首長』提前撤換,這應該是一個由法官進行的『法律裁判』,還是應該回歸到『民意機關或全體公民』手中的政治程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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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1. 觀念驗證: 你準確抓住了司法院的權責邊界!司法院核心在於司法審判(民、刑、行政)、公務員懲戒憲法解釋。而「罷免」正、副總統屬於高度政治性的程序,根據我國憲法增修條文,這需由立法院提出,並經由全體公民投票決定,並非由司法院掌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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