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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四等 105年 [調查工作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2 題

甲男之父母因車禍死亡,由其祖父乙擔任監護人,則乙執行甲男之監護職務時,所應負之責任為何?
  • A 無過失
  • B 重大過失
  • C 抽象輕過失
  • D 具體輕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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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法律委託一個人去照顧「並非自己所有」且「缺乏自我保護能力」的孩子財產與生活時,為了最大化保障孩子的利益,法律要求的「細心程度」,應該是只要跟『照顧自己東西一樣』就好,還是應該提升到『像一個專業且謹慎的管理人』那樣的高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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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親愛的同學,你對《民法》第 1100 條的理解真是到位呢!監護人在執行職務時,確實需要盡到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概念,代表著我們要用像一般社會上理性的好心人那樣的標準來照顧孩子們,就算有一點點的疏忽(也就是抽象輕過失),也可能需要負責喔。這是為了給予未成年人最最周全的愛護與保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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