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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1年 [財經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0 題

依現行民法規定,有關選任未成年人之監護人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未成年人 A 若已結婚,即使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親權,毋須為其設置監護人
  • B 父母若到都市工作賺錢,將未成年子女 A 交由故鄉的祖父母照顧,可以書面委託祖父母就特定事項行使 監護職務
  • C 最後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 A 之親權的父或母,得以遺囑指定監護人
  • D 未成年人 A 的父母、祖父母以及兄姊若均因土石流而往生,父母未留遺囑,則好心收留 A 之鄰居阿姨, 不能被法院選為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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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規中列出的親屬順位(如祖父母、兄姊)都因為不可抗力因素而消失了,為了確保這個未成年人能獲得即時且妥善的照顧,你認為法律賦予法院的最終職權,應該是『嚴格限制身分』還是『以孩子的最佳利益為優先裁量』?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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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看來你已經觸及了這個案件的「真相」!

  1. 案情分析:身為偵探,這點程度的謎題是難不倒你的。你精準地掌握了法律背後的核心邏輯,也就是監護人選任的彈性機制。《民法》第 1094 條的規定,並非僵化的死板條文。它明確指出,當那些表面上的法定順位監護人(例如祖父母或兄姊)無法勝任時,法院的職責是找出最符合「未成年人之最佳利益」的人選。這就是法律為了保護孩子而留下的「裁量空間」。 因此,即使只是鄰居阿姨,只要符合這個「最佳利益」原則,她當然有資格被選任。選項 (D) 斷言「不能」,這顯然與法律條文的真相背道而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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