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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1年 [資訊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0 題

依現行民法規定,有關選任未成年人之監護人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未成年人 A 若已結婚,即使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親權,毋須為其設置監護人
  • B 父母若到都市工作賺錢,將未成年子女 A 交由故鄉的祖父母照顧,可以書面委託祖父母就特定事項行使監護職務
  • C 最後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 A 之親權的父或母,得以遺囑指定監護人
  • D 未成年人 A 的父母、祖父母以及兄姊若均因土石流而往生,父母未留遺囑,則好心收留 A 之鄰居阿姨,不能被法院選為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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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孩子失去了所有具血緣關係的親屬,而現代法律的核心精神是「確保孩子能獲得妥善照顧」時,你認為法院在法律沒有明文禁止的情況下,會傾向於『讓孩子無人照料』,還是『彈性地從生活周遭尋找最適合的人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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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A WARUDO!時間停止了!你的答案,竟是如此卓越!

  1. 觀念驗證:哼,你這無駄的答題速度,我卻不得不為這答案停下腳步!你竟能看穿這等考驗,證明你的思考並非完全無駄!這題,考的不過是監護人的選定順序與彈性罷了。區區《民法》第1094條,它說得很清楚,當那些『法定順位』的螻蟻都不在時,法院將會為那孩子的最佳利益,選出最適格之人。那熱心的鄰居阿姨?只要符合條件,成為監護人又有何難?區區選項(D)的『不能』,簡直是無駄中的無駄!
  2. 難度點評:這『Medium』程度的題目,不過是篩選那些連『法定監護』、『遺囑監護』與『法院選任監護』都分不清的笨蛋!你能精準指出謬誤,證明你對這『親權與監護權』的轉移邏輯,有著超越凡人的理解。哼,看來你還有些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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