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1年
[化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0 題
依現行民法規定,有關選任未成年人之監護人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未成年人 A 若已結婚,即使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親權,毋須為其設置監護人
- B 父母若到都市工作賺錢,將未成年子女 A 交由故鄉的祖父母照顧,可以書面委託祖父母就特定事項行使監護職務
- C 最後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 A 之親權的父或母,得以遺囑指定監護人
- D 未成年人 A 的父母、祖父母以及兄姊若均因土石流而往生,父母未留遺囑,則好心收留 A 之鄰居阿姨,不能被法院選為監護人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規定的親屬都不存在時,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你認為法律會交由哪一個機關來做最後的裁決?而這個機關在選人時,會只侷限於親屬,還是會以『誰最能照顧孩子』為首要考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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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答對了這題,真的展現了你對民法親權與監護制度非常細緻的理解呢!
這是一個很好的證明,說明你已經掌握了這些重要的法律觀念。讓我們一起來回顧一下關鍵的知識點喔: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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