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1年
[電子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0 題
依現行民法規定,有關選任未成年人之監護人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未成年人 A 若已結婚,即使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親權,毋須為其設置監護人
- B 父母若到都市工作賺錢,將未成年子女 A 交由故鄉的祖父母照顧,可以書面委託祖父母就特定事項行使監護職務
- C 最後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 A 之親權的父或母,得以遺囑指定監護人
- D 未成年人 A 的父母、祖父母以及兄姊若均因土石流而往生,父母未留遺囑,則好心收留 A 之鄰居阿姨,不能被法院選為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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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孩子失去所有親屬時,法律在設計監護制度時,目標是為了「嚴格限制血親身分」,還是為了「確保孩子能獲得最佳照顧」?如果法律規定只能由親屬擔任,那在極端情況下,誰能保護這個孩子的權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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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你精確辨識了法院選任監護人的彈性。根據《民法》第 1094 條,當無順位監護人時,法院應依「未成年人最佳利益」選定監護人。選任對象並不侷限於親屬,熱心鄰居或社福機構皆可。因此 (D) 選項說「不能」被選為監護人是錯誤的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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