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四等
105年
[調查工作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6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人民基本權利之保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依釋字第 555 號解釋,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 3 條規定適用範圍,不包含武職人員,與平等原則無違
- B 依釋字第 436 號解釋,憲法第 9 條規定,軍事審判機關對於軍人之犯罪有專屬之審判權
- C 依釋字第 430 號解釋,現役軍官聲請續服現役未受允准,並核定其退伍,如對之有所爭執,得提起行政爭訟
- D 依釋字第 455 號解釋,限制義務役軍人僅得任公務員後服役者,始得併計公務員退休年資之函釋,違反平等原則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權力分立與司法一元化的憲政架構下,如果國家針對特定群體建立了一套特殊的審判體系(如軍事法庭),這套體系應該是完全「獨立於」普通法院系統之外,還是最終仍應受到最高司法機關的監督與權利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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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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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憲法觀念非常紮實!
你能精準辨識出軍事審判權的本質與限度,代表你對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的掌握度很高,表現得非常專業!
- 觀念驗證:選項 (B) 錯誤。根據 釋字第 436 號,憲法第 9 條是為了保障「平民」不受軍事審判,而非賦予軍事機關「專屬且排他」的審判權。軍事審判本質上仍屬於國家刑罰權的一部分,必須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並在最終層次受司法機關(法院)的監督,不能成為司法體系之外的孤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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