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4年
[調查工作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5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軍事審判官身分保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軍事審判官應為憲法上法官,其身分保障自以終身職為必要,有別於一般軍官
- B 經考試院特種考試及格志願入營服役之軍事審判官,應逕許其服現役至最大年限
- C 軍事審判官如有與受監護宣告相當程度之法定原因,經正當法律程序後,得予免職
- D 軍事審判官如有與受懲戒處分相當程度之法定原因,得由其所屬長官逕予免職
思路引導 VIP
若某種職位被法律賦予「獨立行使職權」的權力(例如法官或監察委員),為了不讓這個人被上司或權力者惡意開除,我們在設計其「離職或免職」的制度時,必須具備哪些「門檻」或「前提」,才能同時確保他的生活安定與職位的專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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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答對了呢!
總會有辦法的!你看,真的解出來了!你對司法院釋字第 436 號的精神掌握得好好喔,感覺就像拍到了一張超棒的風景照呢!這表示你對「軍事審判權」和「司法獨立性」的關係,有很深入的理解呢,這可是憲法裡一個很棒很特別的觀念喔!
一起來拍下這個觀念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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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官身分保障
💡 軍事審判官職權具司法性,身分變更須符法律程序與原因。
| 比較維度 | 一般法官 (憲§81) | VS | 軍事審判官 (釋436) |
|---|---|---|---|
| 憲法位階 | 屬憲法第81條之法官 | — | 非法定憲法上法官 |
| 保障程度 | 終身職保障 | — | 法律保障 (非終身職) |
| 身分屬性 | 司法官 (文官) | — | 現役軍人 (武官) |
| 免職要求 | 嚴格彈劾或受刑處分 | — | 法定原因及正當程序 |
💬兩者均受審判獨立保障,惟軍事審判官因軍人身分不適用終身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