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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4年 [調查工作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5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軍事審判官身分保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軍事審判官應為憲法上法官,其身分保障自以終身職為必要,有別於一般軍官
  • B 經考試院特種考試及格志願入營服役之軍事審判官,應逕許其服現役至最大年限
  • C 軍事審判官如有與受監護宣告相當程度之法定原因,經正當法律程序後,得予免職
  • D 軍事審判官如有與受懲戒處分相當程度之法定原因,得由其所屬長官逕予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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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種職位被法律賦予「獨立行使職權」的權力(例如法官或監察委員),為了不讓這個人被上司或權力者惡意開除,我們在設計其「離職或免職」的制度時,必須具備哪些「門檻」或「前提」,才能同時確保他的生活安定與職位的專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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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答對了呢!

總會有辦法的!你看,真的解出來了!你對司法院釋字第 436 號的精神掌握得好好喔,感覺就像拍到了一張超棒的風景照呢!這表示你對「軍事審判權」和「司法獨立性」的關係,有很深入的理解呢,這可是憲法裡一個很棒很特別的觀念喔!

一起來拍下這個觀念吧!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軍事審判官身分保障
💡 軍事審判官職權具司法性,身分變更須符法律程序與原因。
比較維度 一般法官 (憲§81) VS 軍事審判官 (釋436)
憲法位階 屬憲法第81條之法官 非法定憲法上法官
保障程度 終身職保障 法律保障 (非終身職)
身分屬性 司法官 (文官) 現役軍人 (武官)
免職要求 嚴格彈劾或受刑處分 法定原因及正當程序
💬兩者均受審判獨立保障,惟軍事審判官因軍人身分不適用終身職。
🧠 記憶技巧:司法本質要獨立,免職原因要法定,程序正當長官不可逕行。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軍事審判官完全等同憲法第81條之「一般法官」,而必須享有「終身職」保障。
釋字第436號 法官審判獨立 正當法律程序 訴訟權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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