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四等
105年
[調查工作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3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何者有應立法院各種委員會邀請到會說明之義務?
- A 審計長
- B 考選部部長
- C 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
- D 直轄市市長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權力分立的架構下,哪些機關的首長雖然不屬於行政院,但仍屬於「中央政府」的一部分,且其推動的政策(如人才選拔或預算執行)需要對代表民意的立法機關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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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憲法觀念非常紮實!
- 觀念驗證: 根據 釋字第 461 號解釋,憲法第 67 條第 2 項規定立法院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到會備詢。此處的政府人員包含 行政、考試、監察 三院所屬部會首長。考選部部長身為考試院所屬部會首長,負有出席並說明的法律義務。而如審計長、公平會委員因職務具備獨立性,或如市長屬於地方自治團體(釋字 498),其義務性質與一般部會首長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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