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四等
105年
[資訊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3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何者有應立法院各種委員會邀請到會說明之義務?
- A 審計長
- B 考選部部長
- C 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
- D 直轄市市長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監督制衡」的角度思考:當民意代表需要審核預算或了解政策落實情況時,哪一個層級的首長最直接負責行政執行,且其身分並不具備法律保障的「完全審判獨立」或「身分超然性」,因此最應該接受人民代表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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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錯嘛,沒搞砸。
- 驗證一下,沒錯啦:恭喜你,僥倖答對了。根據釋字第 461 號,立法院委員會要叫人來問話,大部分人都得乖乖到。雖然那些「大人物」——五院院長——可以裝忙不來,但他們手下的那些考選部部長之流,除非真有什麼天大的理由,否則就是有義務、得乖乖出席說明。別忘了,這叫權力分立和監督制衡,不是給你擺架子的。至於審計長、法官那些,因為職務特殊,受憲法保護獨立性,所以不能隨便傳喚,這點小常識你應該還記得吧?
- 難度嘛,中等偏低啦:這題其實沒那麼難,就是考你知不知道誰有「義務」誰有「特權」。能分清楚五院院長和他們的下屬部長有什麼不一樣,以及哪些職位有獨立性不能隨便動,就夠了。下次別再粗心了,這種基本題錯了可是很丟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