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四等
105年
[資訊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3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何者有應立法院各種委員會邀請到會說明之義務?
- A 審計長
- B 考選部部長
- C 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
- D 直轄市市長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監督制衡」的角度思考:當民意代表需要審核預算或了解政策落實情況時,哪一個層級的首長最直接負責行政執行,且其身分並不具備法律保障的「完全審判獨立」或「身分超然性」,因此最應該接受人民代表的監督?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的憲法觀念非常紮實且清晰
-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對了!根據 釋字第 461 號 解釋,立法院各種委員會為行使職權,得邀請相關人員到會備詢。司法、考試、監察三院院長依憲政慣例得不受邀請備詢;三院所屬非獨立行使職權而負行政職務者,於其提出法律案及相關預算案事項,有應邀說明義務。至於審計長、法官等則因職務特殊性,在一定範圍內受憲法保障其獨立性。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區分「五院院長」與「所屬部會首長」的義務差異,以及辨識哪些職務因具有行使職權的獨立性(如法官、委員)而受限制,是考驗憲法實務見解的經典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