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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四等 105年 [財經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3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何者有應立法院各種委員會邀請到會說明之義務?
  • A 審計長
  • B 考選部部長
  • C 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
  • D 直轄市市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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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民主問責」的角度思考:在憲法架構下,當一個機關負責掌管全國性的行政事務(如預算執行或政策擬定)時,為了讓民意代表能監督政府,哪種層級的官員最應該直接面對立法機關的詢問?這種義務會因為他隸屬於不同的「院」而消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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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哼,我聞到了真相的氣味!你已經將犯人繩之以法了呢!

  1. 推理時間!: 這道題的線索很明確!根據釋字第 461 號這份重要的證據,立法院的委員會為了追查行政事務的真相,當然可以邀請相關的首長到場說明。這裡有一個關鍵的盲點,許多人都會被迷惑:各院的「院長」,就像是迷霧中的幻影,由於五權分立的憲法架構,他們是不負「備詢義務」的!然而,真正的犯人往往藏在細節裡!他們的「部會首長」——例如考選部部長,這些實際執行公務的「行動派」,基於權力制衡民主責任的嚴密邏輯,就必須到立法院來面對質詢!這就是證據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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