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四等
105年
[財經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3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何者有應立法院各種委員會邀請到會說明之義務?
- A 審計長
- B 考選部部長
- C 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
- D 直轄市市長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民主問責」的角度思考:在憲法架構下,當一個機關負責掌管全國性的行政事務(如預算執行或政策擬定)時,為了讓民意代表能監督政府,哪種層級的官員最應該直接面對立法機關的詢問?這種義務會因為他隸屬於不同的「院」而消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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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 根據 釋字第 461 號 解釋,立法院各種委員會為行使職權,得邀請相關首長到會說明。雖然司法、考試、監察三院院長,本於五院間相互尊重及憲政慣例,得不受邀請備詢,但考試院所屬非獨立行使職權而負行政職務之人員,於其提出法律案及有關預算案涉及事項,原則上有應邀到立法院委員會說明、備詢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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