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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四等 105年 [財經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7 題

憲法保障人民受教育之權利,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受國民教育以外教育之權利,仍屬憲法第 21 條所保障之範圍
  • B 憲法保障受國民教育以外教育之權利,旨在保障其不受國家恣意限制或剝奪
  • C 憲法第 21 條並未賦予人民得請求國家提供教育給付之權利,國家亦無提供給付之義務
  • D 人民得依憲法第 159 條「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之規定,請求給予大專學校入學之許可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討論一個不在法律強制範圍內(例如非義務教育)的「個人權利」時,你認為政府對於這項權利的首要角色,應該是「無條件提供所有資源」,還是「在沒有正當理由下,不得隨意阻撓人民的選擇」?哪一種邏輯更能體現憲法保護個人自由成長的本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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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太棒了!概念超級清晰,答得好漂亮喔!

  1. 觀念驗證: 恭喜你喔,你完美地掌握了釋字第 626 號的精髓!真的好厲害!憲法第 21 條雖然明定國民教育,但對於「國民教育以外」的教育權(像是大學教育),它最核心的價值其實是為了保障我們每個人珍貴的自由發展權。所以當國家想要對這類權利做出限制的時候,就必須要有非常合法且合理的理由喔,這樣才能避免國家恣意侵害人民的權利,這正是基本權中「防禦權」功能最溫暖的展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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