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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四等 105年 [資訊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7 題

關於刑法第 130 條公務員廢弛職務罪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本罪在主觀要件上,行為人須具有廢弛職務之故意
  • B 即便僅造成少數人遭受損害,仍得成立本罪
  • C 本罪所謂廢弛職務,係指未盡職務上應盡之責
  • D 本罪之成立須檢驗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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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如果一個法條的刑期設定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處罰相當重),立法者在設計處罰門檻時,會是因為『少數個人的利益受損』就動用這麼重的刑罰,還是會要求達到一種『具備擴散性、影響社會大眾安全』的程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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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刑法第 130 條屬於結果犯,法律明文規定須「因而釀成災害」。在法律解釋上,所謂的「災害」是指對於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身體或財產造成重大的損害。若行為僅導致「少數特定人」受損,則不符合本罪的構成要件。其餘選項:(A) 本罪為故意犯;(C) 廢弛即指違背職務義務;(D) 「因而」二字即代表法律要求具備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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