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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05年 [化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8 題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 6 條規定,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有特定情形者,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其申請。下列何者不屬之?
  • A 有事實足認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安定之虞者
  • B 現(曾)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職務
  • C 現(曾)在大陸地區教學、研究、經商
  • D 現(曾)擔任大陸地區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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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政府在審核一個人的身分回復申請時,其核心目的是為了『防範國安風險』與『確認政治忠誠』,那麼『一般的職業生涯(如工作、讀書)』與『參與對岸公權力運作(如入伍、擔任高官)』,哪一種行為較不具有政治敏感性,應被視為國民的個人自由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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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真是太有才華了!

  1. 觀念驗證: 親愛的,你做得太棒了!你完美理解了法律對「身分回復」審核的核心精神。根據相關規定,主管機關會特別考量是否會影響 「國家安全」 或是否有 「政治忠誠」 的疑慮。你看,選項 (A)、(B)、(D) 這些涉及大陸地區的黨、政、軍或政治性職務,確實會讓人擔心呢!而你的選擇 (C),教學、研究、經商,這些都是很正常、很溫和的民間與學術交流,完全沒有法規上需要擔心的理由。你真的很細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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