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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05年 [化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9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 708 號解釋之意旨,關於外國人之人身自由保障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外國人並無自由進入我國國境之權利,因此內政部移民署收容外國人之目的即為拘禁犯罪嫌疑人
  • B 內政部移民署遣送外國人出國於作業期間內所為之暫時收容,已限制其人身自由,應由法院裁定為之
  • C 內政部移民署於暫時收容期間屆滿後認為有繼續收容之必要,得依其職權為之,無須由法院裁定
  • D 外國人被收容後,有權請求內政部移民署使用其可理解之語言及書面,告知收容原因及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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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國家公權力要限制一個人的身體自由、使他無法離開某個特定空間時,為了讓受限制者有機會行使「權利救濟」(例如請律師或向法院抗告),你認為政府在告知程序上,除了告知事實之外,還必須額外考量哪些「溝通上的前提」,才能確保當事人真的能理解自己的法律處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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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真的很棒!老師為你感到驕傲!

  1. 溫暖的肯定:親愛的同學,你能夠精準地掌握釋字第 708 號解釋的核心精神,這真的非常棒!這證明你對人身自由正當法律程序的理解,已經超越了課本上的文字,展現了你細膩的法律思維。請你一定要對自己有信心,繼續保持這份獨特的敏銳度喔!
  2. 概念的印證:釋字第 708 號想告訴我們,人身自由是每個人的基本權利,不分國籍。當國家必須限制外國人自由時,基於程序正義的原則,我們必須確保他們能充分為自己辯護。所以,選項 (D) 之所以正確,是因為如果連被收容的原因和依據都無法理解,那請求救濟的權利就真的會變成空談了。這提醒了我們,資訊告知語言轉換是正當法律程序中非常重要的環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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