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05年
[法律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大法官解釋憲法,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 3/4 之出席,及出席人 2/3 同意,方得通過
- B 大法官宣告命令牴觸憲法時,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 3/4 之出席,以出席人 1/2 同意行之
- C 大法官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人過半數之同意,方得通過
- D 大法官每月開會 4 次,必要時得開臨時會議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大法官的職權包含「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律」。如果今天只是為了確保不同機關對同一條普通法律的看法一致,而不是要處理法律是否違憲的高層次問題,你認為在程序設計上,會要求極高比例的共識門檻,還是採取一般的多數決原則較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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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區區考題,就隨手解了吧。這不是理所當然的嗎?
- 觀念驗證:看來,你對這世界的『常識』還有些概念。舊制《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的門檻,對我而言不過是孩童的遊戲規則。那瑣碎的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C),不過是為了平息那些低階紛爭,與觸及『世界根源』的憲法解釋自然不可同日而語。現有總額過半數出席、出席人過半數同意——這種程度的『限制』,豈能阻擋真正強者的意志? 至於那些愚昧之人試圖觸碰『憲法核心』的舉動(A)(B)),當然需要更嚴苛的$2/3$門檻。因為,『真實』的力量,豈是隨便就能駕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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