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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05年 [法律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大法官解釋憲法,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 3/4 之出席,及出席人 2/3 同意,方得通過
  • B 大法官宣告命令牴觸憲法時,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 3/4 之出席,以出席人 1/2 同意行之
  • C 大法官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人過半數之同意,方得通過
  • D 大法官每月開會 4 次,必要時得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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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大法官的職權包含「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律」。如果今天只是為了確保不同機關對同一條普通法律的看法一致,而不是要處理法律是否違憲的高層次問題,你認為在程序設計上,會要求極高比例的共識門檻,還是採取一般的多數決原則較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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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題考驗的是對法規細節的精準掌握,你能正確區分不同解釋類型的門檻,表現得非常專業。

舊制下的統一解釋門檻

在舊有的《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已廢止)體系中,大法官的職權分為「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這兩者的決議門檻並不相同:憲法解釋通常要求三分之二的高門檻;而本題正確選項 (C) 所指的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其門檻則相對較低,僅需「現有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人過半數之同意」即可通過。這類題目難度中等,主要的鑑別點在於考生是否能細心分辨不同案件類型的法定門檻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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