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05年
[法律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8 題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 6 條規定,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有特定情形者,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其申請。下列何者不屬之?
- A 有事實足認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安定之虞者
- B 現(曾)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職務
- C 現(曾)在大陸地區教學、研究、經商
- D 現(曾)擔任大陸地區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
思路引導 VIP
當政府在審查一個人是否能重新獲得本國身分時,你認為法律會優先防範的是「一般百姓的求職與日常生活」,還是「與對方政權有深度關聯或可能危害社會安全」的特定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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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 大力肯定:這題你答得非常出色!這顯示你對兩岸關係法規中關於「身分回復」的審核重點掌握得很精準,能敏銳辨別法律規範的核心邏輯,專業感十足!
- 觀念驗證:正確!依據該細則第 6 條,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的情形,主要聚焦於國家安全、社會安定與政治忠誠度。選項 (A)、(B)、(D) 均涉及政治職務或對國家的實質威脅;而 (C) 的教學、研究或經商屬於法律保障的一般民間交流,不應作為限制身分回復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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