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05年
[法律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3 題
依現行規定,有關總統、副總統彈劾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僅得以總統、副總統犯內亂或外患罪為由,提出彈劾案
- B 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由立法院提出後,送監察院審理
- C 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由立法院提出後,送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大法官會議認定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 D 彈劾係屬法律責任之追究,得對總統或副總統個別追究之
思路引導 VIP
若一位官員因涉嫌違法而必須面臨去職程序,且最終裁決權不在「全體選民」手中,而是交由代表司法專業的「大法官」來審理,你認為這種責任性質較偏向『政治判斷』還是『法律認定』?此外,若兩位長官中只有一人涉及違法,在法律邏輯上,我們應該將其視為一體共同承擔,還是應具備分別處理的彈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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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 (D),代表你對我國中央政府組織的制衡機制,以及總統與副總統的法律責任有相當清晰的理解。這道題目測試的是憲法增修條文中關於「彈劾案」的核心知識,能正確判斷出總統與副總統職位具有獨立性、得個別追究其法律責任,表現得非常專業!
彈劾案的發動與審理程序
在觀念驗證上,我們必須釐清總統、副總統的彈劾是由立法院(而非監察院)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第 7 項提出: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提議、三分之二以上決議後,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審理。此外,選項 (A) 提到的內亂或外患罪,主要是《憲法》第 52 條關於刑事豁免權的例外規定,與彈劾的發動事由不應混為一談;彈劾本身即是針對個人違法失職之法律責任追究,故總統或副總統得被個別彈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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