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2年
[營繕工程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9 題
有關大法官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監察院調查確認總統、副總統有貪瀆之情事,經全體監察委員四分之三同意後,得向大法官提起彈劾總統、副總統
- B 大法官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案,準用解釋憲法之程序
- C 宣告彈劾成立之判決,其評決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 D 宣告彈劾成立之判決主文,應諭知被彈劾人於收到決定書後立即解除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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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要審理一個足以改變國家領導結構的重大案件時,為了確保這項判決具備最高程度的正當性與法治穩定性,你認為在法律邏輯上,法官們達成共識的比例應該採取「簡單多數決」,還是「更嚴格的共識比例」?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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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大法官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之判決門檻與相關規定。依據憲法訴訟法第75條明文規定:「宣告彈劾成立之判決,其評決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主文並應諭知被彈劾人解除職務。評決未達前項同意人數者,應為彈劾不成立之判決。」由此可知,宣告彈劾成立的判決,必須經過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選項C的敘述與法條規定完全相符,為正確答案。同時,依據該條文內容,判決主文僅規定應諭知被彈劾人解除職務,並未提及於收到決定書後立即解除職務之要件,故選項D為錯誤敘述。綜合以上說明,本題正確答案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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