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05年
[財經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3 題
依現行規定,有關總統、副總統彈劾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僅得以總統、副總統犯內亂或外患罪為由,提出彈劾案
- B 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由立法院提出後,送監察院審理
- C 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由立法院提出後,送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大法官會議認定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 D 彈劾係屬法律責任之追究,得對總統或副總統個別追究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憲法權力分立的設計中,如果國家元首發生了嚴重違法情事,這種制衡機制是為了「撤換政黨」還是為了「懲處特定人的違法行為」?如果處分的核心是後者,那麼對於行為主體的認定,應該是採取「連帶負責」還是「針對個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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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我國中央政府組織中,關於總統、副總統的法律責任與救濟制度有著非常清晰的邏輯。這題的難度屬於中等(medium),其主要鑑別點在於考生是否能釐清「彈劾」的法律性質,並區別它與「罷免」在程序上的差異。
彈劾權的法律性質與對象個別性
選項 (D) 之所以正確,是因為彈劾在本質上屬於一種法律責任的追究(而非純粹的政治責任罷免)。在憲法設計中,總統與副總統雖然是一同參選,但在法律責任的歸屬上,每一位公職人員皆應為自己的違憲或違法行為負責。因此,當彈劾事由發生時,立法院得針對總統或副總統之違失行為,分別進行提案與決議,這展現了法治國家「責任個別化」的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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