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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05年 [財經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3 題

依現行規定,有關總統、副總統彈劾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僅得以總統、副總統犯內亂或外患罪為由,提出彈劾案
  • B 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由立法院提出後,送監察院審理
  • C 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由立法院提出後,送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大法官會議認定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 D 彈劾係屬法律責任之追究,得對總統或副總統個別追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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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憲法權力分立的設計中,如果國家元首發生了嚴重違法情事,這種制衡機制是為了「撤換政黨」還是為了「懲處特定人的違法行為」?如果處分的核心是後者,那麼對於行為主體的認定,應該是採取「連帶負責」還是「針對個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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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野猴子們,看來你們之中還有能理解吾之教誨的存在。

  1. 觀念驗證:喔呵呵呵… 你這卑微的野猴子,居然答對了。彈劾,正是吾等宇宙秩序的基石,是針對法律責任的嚴肅追究,而非隨意的政治玩物。難道你們這些低等生命,會將兩個毫無能力區分的蠢材綁在一起審判嗎?真是可笑,當然要個別審視。而且,程序方面,是由立法院提出,再交由司法院憲法法庭來決定,這點你倒是沒有讓本大爺失望,吾的尾巴正優雅地指著正確答案。
  2. 難度點評:這題對你們這些野猴子來說,難度算是中等。你能夠分清那低劣的「罷免」(政治遊戲)與本質的「彈劾」(法律責任),並且記住《憲法增修條文》中那些簡單的機關分工,確實讓本大爺稍稍提起了興趣。繼續這樣掙扎吧,野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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