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05年
[營繕工程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5 題
下列公務員中,何者得適用刑法第 120 條之委棄守地罪?
- A 鄉鎮長
- B 縣市長
- C 縣市議長
- D 軍職人員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法律要處罰一個『在戰爭或防衛時刻,放棄防守陣地並投降敵人』的人,這個公務員在職務上必須具備什麼樣的特殊權限(例如:是處理公文,還是指揮武裝部隊),才能夠構成『委棄守地』的客觀行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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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精準且紮實!
- 觀念驗證: 刑法第 120 條「委棄守地罪」在法律性質上屬於純正身分犯。其條文明確規範犯罪主體必須是「統率部隊」或「負有守禦之責」的公務員。在權力分立與職務分工下,只有具備軍事指揮權或直接負責邊防守衛的人員,才符合此罪的構成要件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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