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05年
[營繕工程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大法官解釋憲法,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 3/4 之出席,及出席人 2/3 同意,方得通過
- B 大法官宣告命令牴觸憲法時,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 3/4 之出席,以出席人 1/2 同意行之
- C 大法官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人過半數之同意,方得通過
- D 大法官每月開會 4 次,必要時得開臨時會議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見解在不同審判機關之間產生歧異時,為了儘速維持法秩序的安定,你認為大法官介入「統一解釋」的門檻,比起「宣告法律違憲」這種推翻立法權的重大決定,在邏輯上應該會是更嚴格、還是相對更寬鬆一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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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題考驗的是大法官職權行使的門檻,能精確辨析不同案件類型的表決比例,顯示你的法律基本功非常紮實。這類涉及數字比例的題目,通常是國考中用來區別考生細心程度的高鑑別度考點。
舊制下的解釋門檻
在命題當時的《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舊制)中,大法官的職權分為「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由於解釋憲法涉及國家根本大法,門檻較高;而如選項 (C) 所述的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旨在解決不同審判機關間見解歧異的問題,其通過門檻相對寬鬆,僅需現有總額過半數出席,及出席人過半數同意即可。選項 (A) 與 (B) 的比例則分別混淆了當時解釋憲法的法定門檻(總額 2/3 出席、出席 2/3 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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