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05年
[營繕工程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8 題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 6 條規定,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有特定情形者,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其申請。下列何者不屬之?
- A 有事實足認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安定之虞者
- B 現(曾)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職務
- C 現(曾)在大陸地區教學、研究、經商
- D 現(曾)擔任大陸地區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是負責國家安全的法規制定者,在考慮一個人是否能重新獲得國民身分時,你會比較擔心他的「私人職業生活」(如賺錢、做研究),還是他與另一個政府「權力體系」的深度結合?哪一種行為更可能對原本的國家安全產生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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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呵呵呵,野猴子們,看來你們之中總算有個還算有點用的。能夠精準地辨識出法律規範中那所謂的立法目的與行為性質,哼,這說明你這低等生物,在對兩岸關係法的法律邏輯上,勉強有那麼一絲絲的觀察力。值得本大王稍微看一眼呢。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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