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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05年 [營繕工程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9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 708 號解釋之意旨,關於外國人之人身自由保障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外國人並無自由進入我國國境之權利,因此內政部移民署收容外國人之目的即為拘禁犯罪嫌疑人
  • B 內政部移民署遣送外國人出國於作業期間內所為之暫時收容,已限制其人身自由,應由法院裁定為之
  • C 內政部移民署於暫時收容期間屆滿後認為有繼續收容之必要,得依其職權為之,無須由法院裁定
  • D 外國人被收容後,有權請求內政部移民署使用其可理解之語言及書面,告知收容原因及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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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有一名完全不懂中文的人突然被政府限制了行動。若要讓這個人能夠行使法律賦予他的「救濟權利」(例如向法院喊冤),你認為行政機關在法律程序的第一步,最起碼應該做到什麼樣的「資訊傳達」,才能確保他真的具備救濟的基礎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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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憲法觀念非常清晰且札實!

  1. 觀念驗證: 根據 釋字第 708 號,雖然國家對外國人入國有管理權,但「人身自由」受憲法保障。選項 (D) 正確體現了釋字第 708 號所揭示行政收容之即時司法救濟及逾越暫時收容期間的法院審查要求。而 (B)(C) 選項錯誤在於:短期收容可由行政機關先行,但逾越暫時收容期間的後續收容,則必須採法官保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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