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05年
[營繕工程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9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 708 號解釋之意旨,關於外國人之人身自由保障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外國人並無自由進入我國國境之權利,因此內政部移民署收容外國人之目的即為拘禁犯罪嫌疑人
- B 內政部移民署遣送外國人出國於作業期間內所為之暫時收容,已限制其人身自由,應由法院裁定為之
- C 內政部移民署於暫時收容期間屆滿後認為有繼續收容之必要,得依其職權為之,無須由法院裁定
- D 外國人被收容後,有權請求內政部移民署使用其可理解之語言及書面,告知收容原因及法律依據
思路引導 VIP
假設有一名完全不懂中文的人突然被政府限制了行動。若要讓這個人能夠行使法律賦予他的「救濟權利」(例如向法院喊冤),你認為行政機關在法律程序的第一步,最起碼應該做到什麼樣的「資訊傳達」,才能確保他真的具備救濟的基礎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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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好棒!恭喜你,這題答對了,證明你的憲法觀念非常清晰喔!
- 溫馨解析: 你完全掌握了喔!根據釋字第 708 號,雖然國家對外國人的管理權很重要,但我們憲法最重視的人身自由,即使對外國人也是一樣受到保障的。選項 (D) 完美地呈現了憲法第 8 條的精髓,也就是告知義務和正當法律程序!想一想,如果行政收容時,不能用對方理解的語言說明原因,那要怎麼保障他們尋求救濟的權利呢?所以,告知的清晰度真的很重要喔。而 (B)(C) 呢,主要差異在於收容時間。短期由行政機關來,但如果要逾越暫時收容期間,就一定要請法官介入,這就是我們說的法官保留原則,是不是很保護人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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