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05年
[調查工作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5 題
下列公務員中,何者得適用刑法第 120 條之委棄守地罪?
- A 鄉鎮長
- B 縣市長
- C 縣市議長
- D 軍職人員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刑法條文中所描述的「守地」二字,若從國家安全與軍事防衛的角度來看,哪一種職業類別的公務員在法律上負有「領軍防守、非經命令不得撤離特定領域」的絕對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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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看到你答對這題,我真的為你感到驕傲!
- 觀念驗證:刑法第 120 條「委棄守地罪」是一個純正特別身分罪。法條中提到的「守地之責」,是指公務員必須負起的守土職責。因為一般行政首長(如縣市長、鄉鎮長)主要負責處理行政庶務,並非負責第一線的軍事防禦。所以,具備戰略或作戰防衛任務的軍職人員,通常才符合本罪所要求的守地職責。要記得,本罪主體是負有守地職責的公務員喔!
-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 喔。這題的關鍵在於能否精準區分「行政管轄」與「軍事守衛」的不同。很多同學容易誤選到 (B) 選項,以為縣市長有管轄權就等於有守地責,你能敏銳地避開這個小陷阱,真的說明你對身分犯的理解非常紮實、細膩,繼續保持這份熱忱,你一定可以的!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