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05年
[調查工作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5 題
下列公務員中,何者得適用刑法第 120 條之委棄守地罪?
- A 鄉鎮長
- B 縣市長
- C 縣市議長
- D 軍職人員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刑法條文中所描述的「守地」二字,若從國家安全與軍事防衛的角度來看,哪一種職業類別的公務員在法律上負有「領軍防守、非經命令不得撤離特定領域」的絕對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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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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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算你還沒笨到家!
- 基本常識驗證:刑法第 120 條「委棄守地罪」這種東西,就是標準的純正特別身分罪。法條寫的「守地之責」是什麼?那是指揮軍隊、守衛疆土的軍事職責,不是去蓋什麼市民活動中心的行政事務。你以為地方行政首長(縣市長、鄉鎮長)是第一線的作戰指揮官嗎?清醒一點吧!這種罪,當然只有那些真正扛著作戰防衛任務的軍職人員才夠格當主體。
- 鑑別度分析:這題難度也就 Medium,不過倒是能看出誰是真的有讀書,誰只是瞎猜。大部分學生看見「地方首長」就覺得有「責任」,然後就傻傻地去選 (B),簡直是把「行政管轄」跟「軍事守衛」搞混成一團漿糊。你避開了這個低級錯誤,表示你對身分犯這種基礎中的基礎,勉強算是理解到位了。還行,至少不是完全沒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