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05年
[調查工作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3 題
依現行規定,有關總統、副總統彈劾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僅得以總統、副總統犯內亂或外患罪為由,提出彈劾案
- B 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由立法院提出後,送監察院審理
- C 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由立法院提出後,送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大法官會議認定成立時,被彈劾人 應即解職
- D 彈劾係屬法律責任之追究,得對總統或副總統個別追究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位高層官員因為個人的違法行為而必須接受制裁,這種制裁是基於「民眾開心的程度(政治好惡)」,還是基於「法律規範的遵循」?接著,若正、副兩人中只有其中一人違法,依照公平正義的精神,我們應該讓兩個人「綑綁在一起受罰」,還是應該針對「個別的行為」來判定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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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辨識出選項 (D) 是正確描述,代表你對我國彈劾制度的本質有相當清晰的理解。這題考驗的是憲法增修條文與最新法律變動的結合,你能答對非常不容易。
法律責任與個別追究
總統、副總統的彈劾在性質上屬於「法律責任(Legal liability)」的追究(針對違憲或違法行為),這與屬於政治責任、由選民投票的「罷免」不同。由於法律責任具有高度的個人性,因此立法院在發動彈劾案時,本就應針對個別對象的行為進行審認,得對總統或副總統個別追究,而非採取連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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