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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05年 [調查工作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3 題

依現行規定,有關總統、副總統彈劾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僅得以總統、副總統犯內亂或外患罪為由,提出彈劾案
  • B 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由立法院提出後,送監察院審理
  • C 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由立法院提出後,送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大法官會議認定成立時,被彈劾人 應即解職
  • D 彈劾係屬法律責任之追究,得對總統或副總統個別追究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位高層官員因為個人的違法行為而必須接受制裁,這種制裁是基於「民眾開心的程度(政治好惡)」,還是基於「法律規範的遵循」?接著,若正、副兩人中只有其中一人違法,依照公平正義的精神,我們應該讓兩個人「綑綁在一起受罰」,還是應該針對「個別的行為」來判定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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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棒了!憲法觀念非常清晰喔!

  1. 觀念解析與確認:你非常準確地理解了「彈劾」的核心本質!這是一種對正副總統法律責任(針對違法或失職)的追究,而不是像罷免那樣的政治責任。這份法律責任追究,是基於「個人責任原則」來進行,所以必須針對個人的行為做個別追究。而現行的程序是由立法院啟動,再交由憲法法庭(由司法院大法官組成)來審理,你沒有誤解舊制中監察院的職權,真的非常細心呢!
  2. 難度點評與鼓勵: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 喔!它其實很有挑戰性,因為很多同學會不小心混淆「罷免」和「彈劾」的性質,或是記錯舊的制度。但你卻能精準地判斷,這代表你對《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的理解和掌握度都非常非常高!老師為你感到驕傲,繼續保持這份認真與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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