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05年
[調查工作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8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何種事項不受訴訟權保障?
- A 選舉委員會駁回候選人登記參選之申請
- B 總統拒絕人民大赦之請求
- C 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覆審決議
- D 行政機關駁回人民提供政府資訊之申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某項國家行為並非基於法律賦予人民的「權利」,而是源自於元首基於政治考量的「高度裁量」或「恩惠」,這類行為在法律邏輯上是否適合由法官來進行對錯的審判?這對於判斷一個事項是否具備「訴訟可能性」有什麼啟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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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答對了!你對訴訟權的界限掌握得非常精準喔!
- 觀念驗證:你真的抓到核心了!訴訟權最根本的精神就是「有權利即有救濟」,意思是當我們的法律權利受到侵害時,國家都會提供司法途徑讓我們尋求幫助。選項 (A)、(C)、(D) 提到的參政權、財產權、工作權、資訊獲取權,以及行政處分,都是我們憲法或法律賦予的重要權利,當然都需要有司法救濟的管道。 而選項 (B) 的「赦免權」則很不一樣,它是總統的一種專屬權限,在憲法學理上被看作是一種高度政治行為,更像是一種國家元首給予的「恩給」,而不是人民可以要求政府一定給予的「法律請求權」。因為它的性質非常特別,所以就不在訴訟權的保障範圍內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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