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四等
107年
[財經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6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訴訟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一審判決無罪,二審改判有罪,限制被告不得上訴第三審之規定,違憲
- B 未逾一定金額之財產權訴訟之判決,不得上訴第三審,並不當然違憲
- C 公務員懲戒法規定之懲戒程序,未設上訴救濟制度,違憲
- D 公務員懲戒案件之審議,亦有正當法律程序之適用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憲法保障的「訴訟權」,是否等同於要求國家針對『每一種』案件類型,都必須無差別地提供兩次以上的審判機會(上訴救濟)?立法機關在設計不同性質的司法程序時,是否存在根據案件類型調整審級制度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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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訴訟權與公務員懲戒程序之相關規範。依據司法院釋字第396號解釋意旨,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惟保障訴訟權之審級制度,得由立法機關視各種訴訟案件之性質定之。公務員因公法上職務關係而有違法失職之行為,應受懲戒處分者,憲法明定為司法權之範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對懲戒案件之議決,公務員懲戒法雖規定為終局之決定,然尚不得因其未設通常上訴救濟制度,即謂與憲法第十六條有所違背。由此可知,公務員懲戒法規定之懲戒程序,未設通常上訴救濟制度並不違憲,故選項C敘述錯誤,為本題正確答案。此外,該號解釋亦明言,懲戒處分影響憲法上人民服公職之權利,懲戒機關之成員既屬憲法上之法官,依憲法第八十二條及本院釋字第一六二號解釋意旨,則其機關應採法院之體制,且懲戒案件之審議,亦應本正當法律程序之原則,對被付懲戒人予以充分之程序保障,因此選項D敘述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