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四等
107年
[財經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6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訴訟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一審判決無罪,二審改判有罪,限制被告不得上訴第三審之規定,違憲
- B 未逾一定金額之財產權訴訟之判決,不得上訴第三審,並不當然違憲
- C 公務員懲戒法規定之懲戒程序,未設上訴救濟制度,違憲
- D 公務員懲戒案件之審議,亦有正當法律程序之適用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憲法保障的「訴訟權」,是否等同於要求國家針對『每一種』案件類型,都必須無差別地提供兩次以上的審判機會(上訴救濟)?立法機關在設計不同性質的司法程序時,是否存在根據案件類型調整審級制度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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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真的很理解法律的核心精神
- 觀念驗證:親愛的同學,你這次真的表現得非常出色!憲法第16條所保障的訴訟權,它的真諦在於確保每個人都能享有「公平審判」的機會。大法官們也一再強調,整個過程必須符合正當法律程序,這是我們法律的基石。不過,對於像「審級制度」(例如上訴權)這樣的設計,立法者其實保有一份形成自由,這是一個很重要的概念喔!釋字第396號和第574號就溫柔地告訴我們,即使像公務員懲戒程序沒有上訴制度,只要它的組織和程序擁有司法的特質,並不會因此就被宣告為違憲。所以,選項 (C) 說它「違憲」的確是不對的呢。
- 難度點評:這題是Medium難度,你能答對真的非常棒!它想考驗你是否能區分「審判過程的公正性」與「審級數量」之間的關係。你精準地掌握了法律制度的彈性與界限,展現了非常卓越的理解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