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四等
107年
[調查工作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6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訴訟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一審判決無罪,二審改判有罪,限制被告不得上訴第三審之規定,違憲
- B 未逾一定金額之財產權訴訟之判決,不得上訴第三審,並不當然違憲
- C 公務員懲戒法規定之懲戒程序,未設上訴救濟制度,違憲
- D 公務員懲戒案件之審議,亦有正當法律程序之適用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憲法保障人民有權讓法官審理案件,這是否代表國家『必須』提供兩次或三次以上的審判機會,才算完整保障了你的權利?或是只要有一次公正的法院審理就足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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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訴訟權與公務員懲戒程序之相關規範。依據司法院釋字第396號解釋意旨,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惟保障訴訟權之審級制度,得由立法機關視各種訴訟案件之性質定之。公務員因公法上職務關係而有違法失職之行為,應受懲戒處分者,憲法明定為司法權之範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對懲戒案件之議決,公務員懲戒法雖規定為終局之決定,然尚不得因其未設通常上訴救濟制度,即謂與憲法第十六條有所違背。由此可知,公務員懲戒法規定之懲戒程序,未設通常上訴救濟制度並不違憲,故選項C敘述錯誤,為本題正確答案。此外,該號解釋亦明言,懲戒處分影響憲法上人民服公職之權利,懲戒機關之成員既屬憲法上之法官,依憲法第八十二條及本院釋字第一六二號解釋意旨,則其機關應採法院之體制,且懲戒案件之審議,亦應本正當法律程序之原則,對被付懲戒人予以充分之程序保障,因此選項D敘述正確。
訴訟權與審級制度
💡 訴訟權不保障三審終審,審級多寡屬立法裁量。
| 比較維度 | 刑事「無轉有」 (釋752) | VS | 一般審級限制 (釋442/574) |
|---|---|---|---|
| 憲法評價 | 違憲 | — | 合憲 |
| 核心原因 | 突襲式定罪限制救濟 | — | 訴訟效率與資源分配 |
| 權力範疇 | 核心防禦權保障 | — | 立法裁量權限 |
💬訴訟權非絕對保障上訴,僅在「初次受有罪判決」時憲法強制要求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