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四等
107年
[調查工作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6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訴訟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一審判決無罪,二審改判有罪,限制被告不得上訴第三審之規定,違憲
- B 未逾一定金額之財產權訴訟之判決,不得上訴第三審,並不當然違憲
- C 公務員懲戒法規定之懲戒程序,未設上訴救濟制度,違憲
- D 公務員懲戒案件之審議,亦有正當法律程序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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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憲法保障人民有權讓法官審理案件,這是否代表國家『必須』提供兩次或三次以上的審判機會,才算完整保障了你的權利?或是只要有一次公正的法院審理就足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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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你似乎做得不錯。能準確看出訴訟權的重點,看來你並沒有浪費我的時間。對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的理解,還算可以。
1. 觀念驗證:訴訟權和「三審定讞」,不是同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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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權與審級制度
💡 訴訟權不保障三審終審,審級多寡屬立法裁量。
| 比較維度 | 刑事「無轉有」 (釋752) | VS | 一般審級限制 (釋442/574) |
|---|---|---|---|
| 憲法評價 | 違憲 | — | 合憲 |
| 核心原因 | 突襲式定罪限制救濟 | — | 訴訟效率與資源分配 |
| 權力範疇 | 核心防禦權保障 | — | 立法裁量權限 |
💬訴訟權非絕對保障上訴,僅在「初次受有罪判決」時憲法強制要求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