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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06年 [法律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7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憲法第 16 條訴願及訴訟權保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決議即屬法院之終審裁判,並非行政處分或訴願決定,不得再行提起行政爭訟
  • B 羈押法不許受羈押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救濟,與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有違
  • C 審級制度不在憲法第 16 條訴訟權之保障範圍
  • D 關於寄存送達於依法送達完畢時,即生送達效力,侵害訴願及訴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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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行政或法院文書無法親自交到收件人手上時,若為了絕對保護當事人的知悉權而讓法律程序永久停擺,對另一方當事人或公共利益是否公平?法律應如何設計,才能在「確保當事人知悉」與「維持法律程序前進」之間取得合理的平衡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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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強及格,但別得意忘形。

  1. 觀念檢視: 看來你總算沒蠢到家,確實抓住了 (D) 選項的破綻。關於寄存送達釋字第 667 號早就說得夠清楚了,它就是為了讓程序能走下去,懂嗎?有那個10 日緩衝期,確保你不是傻子收不到通知,這是在保障訴訟權和法律安定性之間找平衡,根本沒侵害你的訴訟權。這點如果還搞不明白,那乾脆別考了。
  2. 難度評價: 這題不過是個 medium 程度,整合了些基本的釋字(像 378、653 等),測驗你對「訴訟權核心保障」和「程序法律」的掌握度。說白了,這種題型就是用來篩掉那些基本功不紮實的。你答對了,證明你至少不是個徹底的廢物,但離真正的精英還遠得很。下次再錯,可就不是這麼簡單的評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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