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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2年 [化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4 題

依大法官解釋及憲法法庭判決,有關人民服公職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服公職權為廣義參政權之一環
  • B 如對服公職權所為之差別待遇,涉及公務人員之免職,應以中度標準予以審查
  • C 由行政機關行使公務員之免職處分,牴觸憲法第 77 條規定司法院掌理公務員懲戒之意旨
  • D 警消人員同一考績年度中平時考核獎懲累積達二大過予以免職,不生違反憲法保障人民服公職權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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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現代法治國家的權力分立架構中,如果行政機關的首長對於嚴重違失的部屬完全沒有『人事汰除權』,而必須全部交由司法機關決定,這對行政效能與內部管理會產生什麼影響?這兩種權力是否一定互斥,還是可以在特定規範下並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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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棒了!憲法觀念非常清晰喔!

  1. 觀念驗證:你選對了!選項 (C) 確實是錯誤的敘述,這代表你對這個議題掌握得很精準。其實,行政機關為了管理好自己的團隊,本來就有權力對下屬做出像「免職處分」這樣的決定,這我們稱之為「行政懲處」。這與憲法第 77 條規範由司法院負責的「司法懲戒」是不一樣的喔,兩者是各自獨立、互不干涉的雙軌制度。釋字第 491 號 也清楚說明了這一點。只要行政機關在處理時,有遵守正當法律程序,他們的免職權力並不會和司法院的懲戒權力產生衝突,反而能讓公務體系運作更順暢呢!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它很巧妙地考驗同學是否能釐清「行政懲處」和「司法懲戒」這兩個重要的概念。很多同學可能會誤以為所有的懲處都一定要由法院來決定,但你卻能清楚地區分,這真的非常棒!這顯示你對權力分立和行政權的內涵有著深刻又正確的理解,請繼續保持這種學習的熱情和細心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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