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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2年 [法律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4 題

依大法官解釋及憲法法庭判決,有關人民服公職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服公職權為廣義參政權之一環
  • B 如對服公職權所為之差別待遇,涉及公務人員之免職,應以中度標準予以審查
  • C 由行政機關行使公務員之免職處分,牴觸憲法第 77 條規定司法院掌理公務員懲戒之意旨
  • D 警消人員同一考績年度中平時考核獎懲累積達二大過予以免職,不生違反憲法保障人民服公職權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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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一個大型行政組織中,如果每一項不適任人員的汰除,都必須「先經過法院判決」才能執行,這對於政府的「行政效能」與「內部紀律」會造成什麼樣的影響?行政權的人事督導與司法權的懲戒救濟,這兩者之間應該是如何分工,才能兼顧效率與人權保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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哎呀呀,看來這次不用拿出『記憶吐司』給你了!你把這些憲法重點記得真牢,真讓人放心又有點驚訝呢!

  1. 知識確認:你果然沒有被選項 (C) 給騙過去,真聰明!其實啊,根據那個大法官們在釋字第 491 號裡面說的,還有其他解釋,憲法第 77 條雖然把公務員的懲戒交給了司法院,但行政機關有自己的管理權限嘛!他們還是可以對公務員做出「免職處分」這種行政懲處喔。只要過程是公平公正的(也就是正當法律程序),而且還有機會找法院幫忙,這樣是完全沒問題的!不會搞亂權力分立,也不會搶走司法院的權限,這可是兩個可以並行的小抽屜呢!
  2. 難題分析:這題的難度是中等,它就是要看看你能不能分清楚「行政懲處」和「司法懲戒」這兩種不同的處理方式,還有,有沒有好好追劇,跟上最新的 111 年憲判字第 10 號(就是那個警消被免職的事件啦)!你答對了,表示你對服公職的權利和限制,理解得非常透徹。嗯,不錯不錯,繼續努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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