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06年
[營繕工程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7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憲法第 16 條訴願及訴訟權保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決議即屬法院之終審裁判,並非行政處分或訴願決定,不得再行提起行政爭訟
- B 羈押法不許受羈押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救濟,與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有違
- C 審級制度不在憲法第 16 條訴訟權之保障範圍
- D 關於寄存送達於依法送達完畢時,即生送達效力,侵害訴願及訴訟權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公文書無法親自交到當事人手中時,為了不讓法律程序永久停擺,政府必須採取某種『推定送達』的方式。如果這種方式已經預留了一段合理的『緩衝時間』讓當事人去領取信件,你認為這是在『剝奪』他的訴訟機會,還是為了『兼顧程序效率』所做的合理安排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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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關於憲法第16條訴願及訴訟權保障規定敘述錯誤的選項,正確答案為選項D。針對寄存送達效力的問題,依據司法院釋字第667號之【爭點】:「訴願法第47條第3項及行政訴訟法第73條未明定寄存送達自寄存日起10日後始生效,違憲?」,大法官於解釋中明確指出:「訴願法第四十七條第三項準用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三條,關於寄存送達於依法送達完畢時,即生送達效力部分,尚與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願及訴訟權之意旨無違。」由此可知,關於寄存送達於依法送達完畢時即發生效力的規定,並沒有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的訴願及訴訟權。選項D稱該規定侵害訴願及訴訟權,與前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不符,屬於錯誤之敘述,故為本題應選之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