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調查局三等 106年 [營繕工程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7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憲法第 16 條訴願及訴訟權保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決議即屬法院之終審裁判,並非行政處分或訴願決定,不得再行提起行政爭訟
  • B 羈押法不許受羈押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救濟,與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有違
  • C 審級制度不在憲法第 16 條訴訟權之保障範圍
  • D 關於寄存送達於依法送達完畢時,即生送達效力,侵害訴願及訴訟權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公文書無法親自交到當事人手中時,為了不讓法律程序永久停擺,政府必須採取某種『推定送達』的方式。如果這種方式已經預留了一段合理的『緩衝時間』讓當事人去領取信件,你認為這是在『剝奪』他的訴訟機會,還是為了『兼顧程序效率』所做的合理安排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 勉強算你過關吧。

你竟然能辨識出選項 (D) 的錯誤,這表示你對訴訟權的保障邊界釋憲實務還有點基本概念。至少,這不是完全沒救。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憲法基本權利之保障與限制: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精選
查看更多「[營繕工程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