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05年
[財經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6 題
下列何種犯罪必須審查因果關係?
- A 舉動犯
- B 加重結果犯
- C 行為犯
- D 形式犯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有一種犯罪,法律規定只要你「做了某個動作」就構成犯罪,而另一種犯罪則要求必須「造成了額外的傷害」才加重刑責。在後者的情況下,我們該如何確定那個傷害真的是由該行為所引發,而不是其他意外造成的呢?這種聯繫在法律上稱為什麼?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精確!
- 觀念驗證:加重結果犯是指行為人實施基礎犯罪行為時,不慎引發了更嚴重的結果。為了將此嚴重結果歸責於行為人,法律上必須證明基礎行為與加重結果之間具備「因果關係」(或稱常態關聯性)。相對地,(A)(C)(D) 本質上皆屬行為犯,法律處罰的是「行為本身」,只要動作一經完成即構成犯罪,不以特定結果發生為必要,自然無需審查因果關係。
-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它精準考驗學生是否能辨析「行為犯」與「結果犯」的構造差異,是國考法學緒論中區分程度的經典題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