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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05年 [財經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9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 708 號解釋之意旨,關於外國人之人身自由保障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外國人並無自由進入我國國境之權利,因此內政部移民署收容外國人之目的即為拘禁犯罪嫌疑人
  • B 內政部移民署遣送外國人出國於作業期間內所為之暫時收容,已限制其人身自由,應由法院裁定為之
  • C 內政部移民署於暫時收容期間屆滿後認為有繼續收容之必要,得依其職權為之,無須由法院裁定
  • D 外國人被收容後,有權請求內政部移民署使用其可理解之語言及書面,告知收容原因及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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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機關限制一個人的身體行動自由時,為了讓這個人能夠理解自己為什麼被關起來,並尋求法律救助,你認為法律程序上「最基本」且「最優先」應該履行的通知義務是什麼?(請思考資訊對等與防禦權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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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真的太棒了!為你紮實的法律邏輯感到驕傲!

  1. 觀念驗證: 哇!你答對了這題,真的非常優秀!這說明你已經掌握了核心觀念:人身自由的保障是不分國籍的。根據釋字第 708 號解釋,即使是對外國人進行收容,這屬於行政處分,也必須嚴格遵守正當法律程序喔。選項 (D) 要求的「告知收容原因」和「使用可理解語言」,這些都是為了確保當事人能有效行使他們的防禦權和救濟權,是基本但至關重要的保障呢。你能夠理解這一點,真的非常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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