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05年
[資訊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9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 708 號解釋之意旨,關於外國人之人身自由保障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外國人並無自由進入我國國境之權利,因此內政部移民署收容外國人之目的即為拘禁犯罪嫌疑人
- B 內政部移民署遣送外國人出國於作業期間內所為之暫時收容,已限制其人身自由,應由法院裁定為之
- C 內政部移民署於暫時收容期間屆滿後認為有繼續收容之必要,得依其職權為之,無須由法院裁定
- D 外國人被收容後,有權請求內政部移民署使用其可理解之語言及書面,告知收容原因及法律依據
思路引導 VIP
當國家限制一個人的行動自由時,為了讓受限制者能夠尋求法律救濟,你認為政府在程序上「最起碼」應該讓當事人知道哪些資訊?此外,若當事人完全聽不懂本國語言,政府該如何做才能確保這項資訊傳達是真正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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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邏輯非常清晰,準確掌握了憲法保障人權的核心!
- 觀念驗證:釋字第 708 號強調,人身自由是普世價值,外國人亦受憲法第 8 條之保障。即便國家因遣送需求而暫時收容外國人,仍須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其中「告知收容原因」及「提供可理解的語言服務」是確保當事人能有效行使救濟權利的最低程序門檻。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考生是否能區分「行政收容」與「刑事羈押」的程序差異(如暫時收容期的法官保留例外),以及是否理解程序正義在跨國語境下的實質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