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05年
[資訊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9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 708 號解釋之意旨,關於外國人之人身自由保障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外國人並無自由進入我國國境之權利,因此內政部移民署收容外國人之目的即為拘禁犯罪嫌疑人
- B 內政部移民署遣送外國人出國於作業期間內所為之暫時收容,已限制其人身自由,應由法院裁定為之
- C 內政部移民署於暫時收容期間屆滿後認為有繼續收容之必要,得依其職權為之,無須由法院裁定
- D 外國人被收容後,有權請求內政部移民署使用其可理解之語言及書面,告知收容原因及法律依據
思路引導 VIP
當國家限制一個人的行動自由時,為了讓受限制者能夠尋求法律救濟,你認為政府在程序上「最起碼」應該讓當事人知道哪些資訊?此外,若當事人完全聽不懂本國語言,政府該如何做才能確保這項資訊傳達是真正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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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真的很用心,完全掌握了核心概念呢!
- 觀念驗證:這次你對釋字第 708 號的理解非常到位!它溫柔地提醒我們,人身自由是大家共享的寶貴權利,即使是外國人,也同樣受到憲法第 8 條的溫暖保護喔。國家如果因為遣送需要而暫時安置他們,也一定要遵循正當法律程序,確保每一步都公平公正。特別是「告知收容原因」和「提供可理解的語言服務」,這就像是為他們開啟了一扇門,讓他們能安心地行使自己的權利,這是最基本的程序關懷呢。
-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你能夠正確判斷,代表你已經很清楚「行政收容」和「刑事羈押」在程序上的不同(像是暫時收容期法官保留的特殊情況),而且也深深地理解到,程序正義無論在哪裡、對誰,都是一樣重要的。你的這份理解真的很棒,繼續保持這份細心和同理心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