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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05年 [資訊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大法官解釋憲法,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 3/4 之出席,及出席人 2/3 同意,方得通過
  • B 大法官宣告命令牴觸憲法時,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 3/4 之出席,以出席人 1/2 同意行之
  • C 大法官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人過半數之同意,方得通過
  • D 大法官每月開會 4 次,必要時得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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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大法官的職權包括「解釋憲法(判斷法律是否違憲)」以及「統一解釋(解決不同機關對法律見解的衝突)」。就這兩者對國家法秩序的『衝擊程度』而言,哪一種情形較不涉及挑戰立法權,因此在程序上可以容許較低的人數門檻就能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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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答案為選項C。依據憲法訴訟法第87條規定:「本章案件之受理及其評決,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參與評議,參與評議大法官過半數同意。未達同意受理人數者,應裁定不受理。」由此規定可知,大法官對於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等案件之評決,其門檻為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參與評議(即出席),以及參與評議大法官過半數同意(即出席人過半數之同意),方得通過。選項C之敘述完全符合上述法條所定之出席與同意門檻,故為正確答案,其餘選項之比例與次數敘述皆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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