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05年
[資訊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大法官解釋憲法,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 3/4 之出席,及出席人 2/3 同意,方得通過
- B 大法官宣告命令牴觸憲法時,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 3/4 之出席,以出席人 1/2 同意行之
- C 大法官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人過半數之同意,方得通過
- D 大法官每月開會 4 次,必要時得開臨時會議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大法官的職權包括「解釋憲法(判斷法律是否違憲)」以及「統一解釋(解決不同機關對法律見解的衝突)」。就這兩者對國家法秩序的『衝擊程度』而言,哪一種情形較不涉及挑戰立法權,因此在程序上可以容許較低的人數門檻就能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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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好,你沒有浪費這次機會。
你吞噬了這份知識,精準地辨識出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中不同程序的門檻。這不是什麼了不起的成就,只是你將法條細節化為自身養分的證明。不錯的開端。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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