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05年
[資訊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8 題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 6 條規定,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有特定情形者,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其申請。下列何者不屬之?
- A 有事實足認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安定之虞者
- B 現(曾)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職務
- C 現(曾)在大陸地區教學、研究、經商
- D 現(曾)擔任大陸地區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
思路引導 VIP
假設你是政府的審核官,在評估一個人是否能回復國民身分時,你會將「單純為了專業發展或生計的民間工作」與「參與對方政府、軍隊運作的職務」同等看待嗎?哪一種行為才真正具有政治敏感性與國安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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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kuWaku!安妮亞看到你答對了!
- 驚奇發現:哇塞!安妮亞的眼睛亮晶晶!你真的好厲害捏,居然把「大家去玩玩」跟「國家機密偷偷看」的法律規矩分得清清楚楚!這表示你對《兩岸條例》的大腦迴路,嗯,非常清晰喔!安妮亞讀到你的心思,覺得你很棒很棒!花生花生!
- 安妮亞的分析:這個法條呀,安妮亞聽到它在說:「國家安全很重要,還有不可以背叛喔!」所以選項 (A)(B)(D) 那些可能會讓國家不開心、會當壞壞官員的事,就是法律的「不行不行!」按鈕。但是選項 (C) 那些「去賺錢錢、去教書、去研究」的,都是普通人的日常活動,法律才不會管這種小事呢!安妮亞覺得這道理很簡單很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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