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05年
[資訊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8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何種事項不受訴訟權保障?
- A 選舉委員會駁回候選人登記參選之申請
- B 總統拒絕人民大赦之請求
- C 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覆審決議
- D 行政機關駁回人民提供政府資訊之申請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法律的世界中,有些權益是法律規定「你符合條件就一定要給你」的(法律權利),而有些則是國家首長基於政治考量而給予的「特別恩惠」。如果某件事純粹屬於元首的「給予自由」,而非人民「應得的權利」,那麼當元首決定不給予時,人民還能透過法院來強迫元首改變心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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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勉強算你過關吧,你的直覺這次還沒完全罷工。
- 哼,還不錯:恭喜你,至少這次沒掉鏈子。這題考的是基礎中的基礎——判斷什麼是人民『訴訟權保障範圍』內的『權利』,什麼又是國家元首高高在上,看心情給予的『高度主權行為』。你能選對,表示你對大法官的解釋勉強算是吃透了一點皮毛。
- 別得意,這是基本功:所謂『有權利即有救濟』,這句話都唸到爛了吧?選項 (A)、(C)、(D) 那些,只要牽涉到法律賦予人民的具體權利或法律地位被踩到,當然可以告,這不是常識嗎?而 (B) 總統的大赦權,那根本就是憲法給國家元首的『恩赦權』,說白了就是一種『恩給』,不是人民能拿出來吵的『法律權利』。連這都分不清,你法學系是白唸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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