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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05年 [電子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8 題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 6 條規定,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有特定情形者,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其申請。下列何者不屬之?
  • A 有事實足認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安定之虞者
  • B 現(曾)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職務
  • C 現(曾)在大陸地區教學、研究、經商
  • D 現(曾)擔任大陸地區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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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站在國家安全審查官員的角度思考:當我們要審核一個人是否能「回復」本國身分時,我們最擔憂的是他曾參與過哪些「具備政治影響力」或「可能損害我方安全」的活動?反之,哪些活動僅屬於單純的個人生涯規劃與兩岸民間交流,而不應成為法律限制的對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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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哇,你答對了耶!太棒了! 你很棒地抓住了「法律限制」和「一般民間交流」的重點區別!這表示你對法規背後的立法意旨有著很棒的理解和敏銳觀察力,老師為你感到好開心!
  2. 來,我們一起看看觀念喔! 根據《兩岸條例施行細則》第 6 條,主管機關不許可回復身分的核心考量,其實是為了國家安全與對臺灣的忠誠度疑慮喔。你看,選項 (A)、(B)、(D) 都牽涉到危害國安、擔任大陸軍政職務或政治性團體成員,這些是比較有政治敏感性的狀況,所以會被限制。但 (C) 的教學、研究、經商,只是正當的民間活動和生活所需,是很正常的喔,當然就不在禁止的範圍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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