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05年
[電子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8 題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 6 條規定,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有特定情形者,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其申請。下列何者不屬之?
- A 有事實足認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安定之虞者
- B 現(曾)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職務
- C 現(曾)在大陸地區教學、研究、經商
- D 現(曾)擔任大陸地區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站在國家安全審查官員的角度思考:當我們要審核一個人是否能「回復」本國身分時,我們最擔憂的是他曾參與過哪些「具備政治影響力」或「可能損害我方安全」的活動?反之,哪些活動僅屬於單純的個人生涯規劃與兩岸民間交流,而不應成為法律限制的對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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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其申請,包含現(曾)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以及有事實足認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安定之虞。對照本題選項,選項A符合法條中有事實足認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安定之虞的規定,選項B與選項D則符合法條中現(曾)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的規定,三者皆屬於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其申請之情形。選項C所述之現(曾)在大陸地區教學、研究、經商,並非法條所明定得不予許可之情形,因此不屬於限制範圍,為本題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