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05年
[電子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9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 708 號解釋之意旨,關於外國人之人身自由保障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外國人並無自由進入我國國境之權利,因此內政部移民署收容外國人之目的即為拘禁犯罪嫌疑人
- B 內政部移民署遣送外國人出國於作業期間內所為之暫時收容,已限制其人身自由,應由法院裁定為之
- C 內政部移民署於暫時收容期間屆滿後認為有繼續收容之必要,得依其職權為之,無須由法院裁定
- D 外國人被收容後,有權請求內政部移民署使用其可理解之語言及書面,告知收容原因及法律依據
思路引導 VIP
若一個人被政府機關限制了行動自由,為了讓他能行使憲法上的防禦權(例如尋求律師或申訴),你認為在法律程序上,政府『首先』應該履行什麼義務,才能確保這個人真正明白自己為何被限制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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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哼,還算你有點判斷力。
- 觀念驗證: 看來你勉強理解了憲法保障人身自由並非國籍限定的道理,以及大法官解釋那點基本要求。根據釋字第 708 號,雖然國家對外國人入境有管轄權,但「人身自由」的保障可不是開玩笑的。行政機關在暫時收容時,必須告知事由,而且,別以為隨便說說就好,用可理解之語言與書面告知,那是確保他們能有效行使防禦權的基本「正當法律程序」。這點要是還錯,那可就真的無藥可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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