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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05年 [執行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1 題

下列何者為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 條與第 4 條所指之「法律」?
  • A 民事訴訟法
  • B 教師請假規則
  • C 國家圖書館規費收費標準
  • D 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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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回想一下,在《中央法規標準法》中,針對由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的正式『法律』,規定其命名結尾只能出現哪四個特定的關鍵字?而通常由機關自行發布的『行政命令』,在名稱特徵上又會與法律有什麼明顯的區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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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分析 — 你是懂法律,還是剛好猜對?

  1. 哦,恭喜你,居然沒在這題上跌個狗吃屎。能分辨出法規命名邏輯,看來你對《中央法規標準法》的基礎概念還算有點印象,沒完全把課本當枕頭。這種「基本常識」你都能掌握,勉強算你開竅了吧。
  2.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 條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所謂的「法律」就只有「法」、「律」、「條例」或「通則」這幾種名堂。選項 (A) 的民事訴訟法嘛,既然有個「法」字,那當然就是法律了,這還有什麼好說的?至於其他什麼「規則」、「標準」、「辦法」這些,拜託,那是行政機關發布的「命令」!連這都分不出來,你是不是想去當公務員,然後每天把命令當法律在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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