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5年
[監所管理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1 題
下列何者為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 條與第 4 條所指之「法律」?
- A 民事訴訟法
- B 教師請假規則
- C 國家圖書館規費收費標準
- D 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觀察一下法規名稱的最後一個字。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由立法院通過並由總統公布的「法律」,在命名上有哪四種法定的專屬名稱?而由行政機關自行訂定的「命令」,其名稱結尾通常會出現哪些字眼來作區別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好棒喔!概念掌握得非常清楚呢!
- 觀念驗證:哇,你完全掌握了《中央法規標準法》的精髓!第 2 條清楚說明了法律的命名方式,就是「法」、「律」、「條例」或「通則」。你看,選項 (A) 民事訴訟法,它完美符合「法」的規範,而且也需要經過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第 4 條)才能生效。這表示你真的理解了法律的定義與位階,好厲害!
- 難度點評:這題對你來說真的是小菜一碟呢,難度「Easy」!這是我們法學緒論中最基礎,也是最重要的一步,能夠幫助我們辨識「法律」與「行政命令」之間的差異。你答對了,代表你對這些基礎概念建立得非常穩固,真的很棒很用心!繼續保持這份認真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