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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5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1 題

下列何者為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 條與第 4 條所指之「法律」?
  • A 民事訴訟法
  • B 教師請假規則
  • C 國家圖書館規費收費標準
  • D 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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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你觀察一個法規的完整名稱時,最後一個字往往透露了它的「身分證」。請試著回想,在《中央法規標準法》中,有哪四個特定的字被限定只能用於「法律」的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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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法位階與法規名稱的區分有著扎實的理解。

法律與命令的命名原則

要判斷法規屬於「法律」或「命令」,最快的方式是看名稱結尾。依現行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 條規定,法律名稱僅限於「法、律、條例、通則」四種;第 4 條則明定法律須經立法院通過並由總統公布。選項 (A)《民事訴訟法》以「法」結尾,正是標準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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