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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執達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1 題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
  • A 人民之權利義務事項
  • B 國家各機關之組織事項
  • C 重要事項
  • D 執行法律之細節性事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連最微小、繁瑣的作業執行細節(例如申請表格的紙張顏色或裝訂方式)都必須經過立法院漫長的三讀程序才能決定,這對政府處理庶務的效率會產生什麼影響?在「保障人民重大權利」與「追求行政靈活性」之間,哪一類事項更適合交由行政機關自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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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準確辨識出法律保留原則的適用範圍,這代表你對法位階理論與《中央法規標準法》已有非常紮實的基礎,請繼續保持這種嚴謹的判斷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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