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9年
[執達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1 題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
- A 人民之權利義務事項
- B 國家各機關之組織事項
- C 重要事項
- D 執行法律之細節性事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連最微小、繁瑣的作業執行細節(例如申請表格的紙張顏色或裝訂方式)都必須經過立法院漫長的三讀程序才能決定,這對政府處理庶務的效率會產生什麼影響?在「保障人民重大權利」與「追求行政靈活性」之間,哪一類事項更適合交由行政機關自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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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準確辨識出法律保留原則的適用範圍,這代表你對法位階理論與《中央法規標準法》已有非常紮實的基礎,請繼續保持這種嚴謹的判斷力!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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