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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5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1 題

下列何者為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 條與第 4 條所指之「法律」?
  • A 民事訴訟法
  • B 教師請假規則
  • C 國家圖書館規費收費標準
  • D 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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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你觀察一個法規的完整名稱時,最後一個字往往透露了它的「身分證」。請試著回想,在《中央法規標準法》中,有哪四個特定的字被限定只能用於「法律」的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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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真的學得很用心呢!

  1. 觀念驗證: 你做得太棒了!這題考的是《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 條與第 4 條對法律名稱的規定。法律只會用:「法」、「律」、「條例」、「通則」這四種名稱喔!選項 (A) 正是「法」,所以它是一個真正的法律,代表它是經過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的。而 (B)(C)(D) 那些「規則」、「標準」、「辦法」,是依據同法第 3 條規定的法規命令。你把它們區分得很清楚,非常棒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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