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5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1 題
下列何者為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 條與第 4 條所指之「法律」?
- A 民事訴訟法
- B 教師請假規則
- C 國家圖書館規費收費標準
- D 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
思路引導 VIP
當你觀察一個法規的完整名稱時,最後一個字往往透露了它的「身分證」。請試著回想,在《中央法規標準法》中,有哪四個特定的字被限定只能用於「法律」的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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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法位階與法規名稱的區分有著扎實的理解。
法律與命令的命名原則
要判斷法規屬於「法律」或「命令」,最快的方式是看名稱結尾。依現行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 條規定,法律名稱僅限於「法、律、條例、通則」四種;第 4 條則明定法律須經立法院通過並由總統公布。選項 (A)《民事訴訟法》以「法」結尾,正是標準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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