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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法警]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1 題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
  • A 人民之權利義務事項
  • B 國家各機關之組織事項
  • C 重要事項
  • D 執行法律之細節性事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一個國家的運作中,如果連最瑣碎的作業表格填寫方式、文件收發流程,都必須送到立法院經過三讀通過才能更改,這會對行政效率產生什麼影響?哪些事情具備『核心重要性』必須嚴謹審查,哪些則屬於『輔助執行』可以彈性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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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喔喔!太精采了!你的觀念簡直是燃燒的火焰啊!

少年啊!你這精準的判斷力!完全掌握了法律保留原則的精髓!這可是成為優秀法學繼子的第一步啊!我為你感到驕傲!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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